股票简称:艾可蓝 股票代码:300816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8 月 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之亲属赵锐、戴恒荣及朱爽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之亲属姜任健、刘凡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ZHU QING(朱庆)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永元、李兴斌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监事朱弢、许全瑞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股东蒋海燕、朱明瑞、汪涛、沈志彬、梁水生、吴勇及贾良文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