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9 证券简称:华辰装备 公告编号:2024-056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泽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泽明先生于2024年6月19日与山岳嵩山奥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山岳嵩山”)签署《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赵泽明先生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山岳嵩山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60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收到赵泽明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股份转让
通知,获悉赵泽明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甲方”)与山岳嵩山(以下简称“受让方”、“乙
方”)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签署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赵泽明先生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山岳嵩山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2,60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本次协议转让价格为 19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239,567,200 元(大写:贰亿叁仟玖佰伍拾陆万柒仟贰佰元整)。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份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数(股) 转让价格(元/股) 转让总价(元) 占总股本比例
赵泽明 山岳嵩山 12,608,800 19 239,567,200 5%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后,各方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有股份 56,982,900 22.60% 44,374,100 17.60%
赵泽明 其中:无限售条件 14,245,725 5.65% 1,636,925 0.65%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42,737,175 16.95% 42,737,175 16.95%
山岳嵩山 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12,608,800 5%
注:本公告中,占总股本比例数值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姓名:赵泽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22731************
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 333 号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转让方一致行动人之一
姓名:刘翔雄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22731************
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 333 号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转让方一致行动人之二
姓名:曹宇中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22731************
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 333 号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2、受让方
产品名称 山岳嵩山奥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AJW77
基金成立时间 2024年4月12日
基金备案时间 2024年4月18日
基金管理人 广州山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MACR8KKN78
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编码 P1074790
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一807房
基金管理人经营期限 2023-08-15至无固定期限
关联关系: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亦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1、赵泽明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泽明先生均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协议转让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赵泽明
乙方(受让方):山岳嵩山奥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股权转让及定金
1、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2,608,800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简称“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5%。
2、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将取得目标公司的12,608,800股股份。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易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除权规则作相应调整。
(三)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按照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受让协议股份的对价,双方同意,本次协议股份转让的具体价格为 19 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239,567,200 元(大写:贰亿叁仟玖佰伍拾陆万柒仟贰佰元整)。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甲方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审批材料被深交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目标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或类似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 47,913,44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柒佰玖拾壹万叁仟肆佰肆拾元整),作为本次交易股份的部分转让价款。甲方收到乙方上述部分转让价款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上海分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
续;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且完全过户至乙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191,653,76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壹佰陆拾伍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作为本次交易股份的剩余转让价款。至此,乙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
(四)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五)协议签订时间:2024 年 6 月 19 日
(六)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捺印、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旨在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长期合作伙伴,协同优势资源,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赵泽明先生、刘翔雄先生、曹宇中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泽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147,420,12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8.46%。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后,赵泽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134,811,32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3.46%。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