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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5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5-22

盛达、 b/
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SidikeNewMaterialsScienceandTechnologyCo., Ltd.
(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 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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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公开发售股票数量 不超过 3,000 万股
其中:公开发售新股数量 不超过 3,000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数量 0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日期 【】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 【】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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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并对下述重大事项予以特别关注。
一、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金闯持有本公司股份 48,646,500 股,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 62.916%,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蓉持有本公司股份 6,633,700 股,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 8.580%,金闯、施蓉夫妇合计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 71.496%,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就所持有的上述股份,郑重承诺如下:1、自斯迪克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斯迪克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斯迪克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斯迪克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承诺人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离职的,承诺人自申请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股份;如果承诺人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请离职的,承诺人自申请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股份。2、斯迪克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斯迪克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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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本人将按照斯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斯迪克股份。4、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限售期结束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将按照斯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斯迪克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减持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上市时所持有的斯迪克股份的 10%。减持所持有的斯迪克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斯迪克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未履行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斯迪克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斯迪克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斯迪克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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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3)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4)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其他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除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外)有:上海地平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峻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市合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 4.757%,由于天津市合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峻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此,天津市合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也出具了下述承诺。上海地平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峻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天津市合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1、自斯迪克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斯迪克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斯迪克回购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斯迪克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2、本公司/企业将按照斯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斯迪克股份。3、在上述十二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公司/企业若减持斯迪克股份,则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将按照斯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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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持斯迪克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公司/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本公司/企业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可以减持全部所持有的斯迪克股份。本公司/企业减持所持有的斯迪克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本公司/企业减持所持有的斯迪克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减持股份的期限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斯迪克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本公司/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未履行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企业将在斯迪克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斯迪克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企业持有的斯迪克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本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4)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企业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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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应责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除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外)只有郑志平。郑志平承诺:1、自斯迪克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斯迪克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斯迪克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斯迪克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斯迪克申报所持有的斯迪克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斯迪克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斯迪克股份。 如果承诺人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离职的,承诺人自申请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股份;如果承诺人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请离职的,承诺人自申请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股份。2、斯迪克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斯迪克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将按照斯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斯迪克股份。4、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限售期结束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将按照斯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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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克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减持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可以减持全部所持有的斯迪克股份。 减持所持有的斯迪克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