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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1

电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针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

  (二)本次被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基于谨慎原则,相关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的凝聚力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向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45 元/股;向 80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81.16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18 元/份。

                                    独立董事:丑建忠、李西沙、王丹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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