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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5

电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针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归属/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等待期、归属期、行权期、归属条件、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其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相关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丑建忠、李西沙、王丹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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