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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8-12-26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东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
资决定。
泰和科技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泰和科技招股说明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3,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泰和科技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并认真阅读
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
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及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主要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的所有股东就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作出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终发、股东和生投资、程霞、李敬娟、
程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
份。
( 2)本公司股东复星创泓、王家庚、姚娅、万振涛、周蕾、邢世平、王长
颖、包彦承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 3)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终发、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王长颖、姚娅、万振涛、周蕾、程霞、王家庚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
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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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并同时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4)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终发、王长颖、姚娅、万振涛、周
蕾、程霞、王家庚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 则由此所得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
2、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 5%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终
发先生承诺: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25%,同时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
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本人违背承诺
价格减持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 5%的股东和生投资承诺:本企业所持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两年内
减持,意向减持为所持有数量的 100%。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
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上述价格减持其所持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 5%的股东复星创泓承诺:本企业所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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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两年内减
持,意向减持为所持有数量的 100%。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
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 1.2 倍(若公司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将相应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
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
上述价格减持其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1、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实施股
价稳定方案。
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
实施后, 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
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满足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 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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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单次增持以
人民币 300 万元或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分红金额二者孰高为下限,十二
个月内累计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价格为不高
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 110%(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③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④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
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稳定股价方案启动时该等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
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
相应承诺。
( 2)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①为稳定股价而回购股份,公司应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
况、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制定回购方案。
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触发回购条件时,制定相关方案并实施。该授
权自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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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单次回购金额不低于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净额的 2%,十二个月累计回购金额不高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5%,回购价格为不高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 110%(最近一期
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
作出实施回购或增持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通知方案履行义务人。
董事会公告后三个交易日内,相关责任方应启动回购或增持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公告后三个交易日内开始履行回购或增持义务, 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应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如再次出现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
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