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0二一 年 九 月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4
第十二章 附则......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原湖南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803784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930 号”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ihe Technology (Huna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 668 号。
邮政编码:4102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84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 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实现 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使公司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软件、高新技 术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 施工、维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机械设备、电气成套设备、电子产品、五金、化 工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自控设备、自动化 仪器仪表的销售;环保咨询服务;生态资源监测;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水文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 管理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 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湖南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各发起人以
其在原湖南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截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的
净资产折合为公司的股本 6000 万股,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与持股比例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额(股) 股份比例(%)
1 张广胜 31,200,000 52.0000
2 左颂明 7,200,000 12.0000
3 国科瑞华创业投资企业 6,466,666 10.7778
4 长沙旺合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00,000 8.0000
5 俱晓峰 3,360,000 5.6000
6 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33,331 5.5556
7 段文岗 1,440,000 2.4000
8 长沙麓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33,335 1.7222
9 三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66,667 1.1111
10 廖立平 300,000 0.5000
11 徐铁军 65,002 0.1083
12 李海斐 55,003 0.0917
13 殷雷 39,998 0.0667
14 孙华 39,998 0.0667
合计 6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84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