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债券代码:123129 债券简称:锦鸡转债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第一大股东赵卫国的一致行动人泰兴市至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泰兴市至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公司股份 717,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5%)的股东泰兴市至远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第一大股东赵卫国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其一致行动人)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682,904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比例 0.15%),计划在预披露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
2.持有公司股份 822,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8%)的股东泰兴市至臻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第一大股东赵卫国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其一致行动人)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582,636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比例 0.12%),计划在预披露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第一大股东赵卫国的一致行动人泰兴市至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兴至远”)、泰兴市至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兴至臻”)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赵卫国 76,951,817 16.41%
泰兴至远 717,100 0.15%
泰兴至臻 822,900 0.18%
赵卫国及其一致 78,491,817 16.74%
行动人
注:
1.公司第一大股东赵卫国系泰兴至远、泰兴至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第一大股东赵卫国与泰兴至远、泰兴至臻因控制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互为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时需合并计算持有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作为泰兴至远的出资人吴杰以及作为泰兴至臻出资人的戴仲林、肖建均为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其除遵守泰兴至臻和泰兴至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进一步作出了其他减持承诺。
3.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锦鸡转债”处于转股期,本公告“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以 2024 年 03 月 31 日公司股本总数 468,802,964 股为基准计算,并以四
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减持原因 股份来源 减持方式 减持股数 占公司总股
(股) 本比例
公司首次公开发
赵卫国 --- 行前已发行的股 --- 0 0.00%
份
出资人个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
泰兴至远 资金安排 行前已发行的股 集中竞价 682,904 0.15%
份
出资人个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
泰兴至臻 资金安排 行前已发行的股 集中竞价 582,636 0.12%
份
合计 —— —— —— 1,265,540 0.27%
注:
1.吴杰、戴仲林、肖建在泰兴至远和泰兴至臻减持计划告知函中,均明确说明本次减持计划包含其间接持有数量,并要求泰兴至远、泰兴至臻在本次减持计划完成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本次吴杰计划减持 9,730 股,占其个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5%;戴仲林计
划减持 39,200 股,占其个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5%;肖建计划减持 39,200 股,
占其个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5%。
(一)减持期间
泰兴市至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泰兴市至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窗口期不减持。
(二)减持价格
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即发行人股票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三、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一)股东承诺及约束措施
1.董事长赵卫国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
月之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泰兴至远、泰兴至臻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监事吴杰通过泰兴至远,高级管理人员戴仲林、肖建通过泰兴至臻间接持有公司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遵守泰兴至臻和泰兴至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进一步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含第 7 个月、
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第一大股东赵卫国关于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
(1)在不影响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0%。
(2)减持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即发行人股票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3)本人将采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赵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泰兴至远、泰兴至臻,以及吴杰、戴仲林、肖建拟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