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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98 深市 锦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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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11-21


股票简称:锦鸡股份                                  股票代码:300798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 Su Jin Ji Industrial Co.,Ltd.

              (泰兴经济开发区新港路 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鸡股份”、“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卫国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等股份。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卫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肖卫兵等 24 位
自然人股东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肖卫兵、戴继群、苏金奇、吴玉生、黄红英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②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③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⑤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⑥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其他 19 名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的承诺
及约束措施

  股东戴建明、封龙华、焦新阳、倪朋正、胥旭升、朱廉、鞠苏华、李余生、李长春、马立华、潘勇、王国民、王明、吴新荣、严保家、叶春明、朱国民、王臻、王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股东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泰兴至远、泰兴至臻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传化智联、珠海大靖、中电信泰和上海兆亨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许江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②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③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月之间(含第 7 个月、
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⑤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⑥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肖建、戴仲林通过泰兴至臻、监事吴杰通过泰兴至远间接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遵守泰兴至臻和泰兴至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进一步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