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
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研发、设计 让、技术咨询;质检技术服务;非学
检测仪器、标准物质、仪器备件;批发 历教育培训;检测服务;标准化服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日用品;销 务;认证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制造
售自产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仪器仪表、试验机、备品备件、标准
口、代理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物质;销售机械产品、电子产品、仪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 器备件、标准物质、试验消耗品;自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生产检测 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
仪器、标准物质、仪器备件;(该企业 研究与试验发展;代理进出口;货物
于2013年07月31日(核准日期)由内资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最终以市场
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 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月时间限制。 上 股 份 的, 卖 出该 股 票不 受 6个 月 时 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限制。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证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3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员及其关联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员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担保; 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 30%;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
权限的提供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至
(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5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得低于10%。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6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当于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
并说明原因。 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