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金证法意[2021]字 1129 第 0683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金证法意[2021]字 1129 第 0683 号
致: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已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
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出具
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1〕020295 号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本所律师现就《落实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
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三)》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已经出具的前述法律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文件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前述法律文件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前述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表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属于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而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2)本募投项目生产产品中二甲基丙酮、甲基丙基酮、醋酸甲酯、正戊烯等以及募投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甲醇、氢气等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铜陵贝斯美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铜陵贝斯美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修正)》第二条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因此,本次募投项目需要在开工建设前申请安全审查。但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铜陵贝斯美尚未办理完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的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具有审批权限的批准部门;(2)目前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障碍;(3)申请人拟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的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具有审批权限的批准部门;
(一)关于排污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涉及的相关法规
近年我国关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相关法规及其颁发背景和主要内容
具体如下:
法规名称 发布时间 颁发部门 主要内容/颁发背景
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发放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污许可证(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范排污
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 2016 年 11 国 务 院 办 许可证核发、合理确定许可内容、分步实现排
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月 公厅 污许可全覆盖);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
办发[2016]81 号) 护责任等;表明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
启动。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 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
规定》(环水体〔2016〕 2016 年 12 环境保护 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落实配套文件,对规
186 号) 月 部 范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
作启动积极作用。
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了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证的内容,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
(试行)》(环境保护部 2018年1月 环境保护 等;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延续、
令第 48 号) 部 深化和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
布实施后,《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当中
与之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明确强化排污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2021年1月 国务院 位的主体责任及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
院令第 736 号) 管相关规定。
国务院于 2021 年 1 月颁发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736 号)及环境保护部于 2018 年 1 月颁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是现阶段我国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主要依据。
(2)排污许可证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并经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管工作人员予以确认,本次募投项目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流程为:
序号 关键环节 取得方式、取得程序及登记手续
铜陵贝斯美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
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提交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
1 申请表 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材料;
序号 关键环节 取得方式、取得程序及登记手续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
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
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
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等。
铜陵贝斯美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
2 信息公开 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信息公开时间:5 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同时向排污单位出
3 审批部门受理 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受理时间:5 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
4 审批部门审查 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