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楷律股会意字[2021]第 0010 号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胡馨缘,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711013606,律师张益,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2011257533,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细则》”)、《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本所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下述保证,以下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事实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股东大会的议程、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章程、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身份证明等)和口头陈述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所提供文件资
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基于以上保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本所律师不能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条文理解不存在任何理解争议。
2、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共同签字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已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过程,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1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现
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周三)下午 14:
30 在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 218 号 2104 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潘建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 年 11 月 10 日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拟公开摘牌受让中纺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60%股权的
议案》
3、《关于拟出售股票资产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办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公司陈述,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所持股份总数 65,858,7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0,164,000 股)的 65.7509%。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周三)下午 15:00 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股份总数 1,352,37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100,164,000 股)的 1.350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及 2021 年 11 月 10 日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代理人)。
3、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现场及网络)共 8 名,所持股份总数 5,381,1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24%。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经办律师全程参加会议。具体详见会议签到手册。
经验证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表决计票人与监票人身份与人数与资格
本次会议计票人一名,为卢旭,男,汉族,身份证号:34020219681106143X,系公司股东,持有股份 407,800 股,占总股份数的 0.4071%;
本次会议监票人一名,为章敏卿,女,汉族,身份证号:310104197912050445,系公司股东,持有股份 86,700 股,占总股份数的 0.
0866%。
经核查,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是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表决前推举,经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陈述,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与所表决事项没有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人员及推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计票人与监票人具有合法资格。
四、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议案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拟公开摘牌受让中纺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60%股权的
议案》
3、《关于拟出售股票资产的议案》
(二)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参加现场会议
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三)会议表决结果
审议: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156,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1%;反对 5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与本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26,77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91%;反对 5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2、《关于公司拟公开摘牌受让中纺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60%
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156,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1%;反对 5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与本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26,77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91%;反对 5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3、《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