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1-089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17 人,授予股份数量为 564.33 万
股,占本次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 2.5754%;
2、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08 日;
3、本次授予价格:18.39 元/股。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已经完成了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 授予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二)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
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具体情况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24 日。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8.39 元/股。
(四)本次限制性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 21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64.33 万股,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公司总
股票数量(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张品光 董事长 600,000 10.63% 0.27%
金永红 董事、总经理 600,000 10.63% 0.27%
林炎明 董事 250,000 4.43% 0.11%
谷晶晶 董事 250,000 4.43% 0.11%
何敏超 销售经理 50,000 0.89% 0.02%
张品章 子公司副总经理 150,000 2.66% 0.07%
张嘉豪 市场运营中心总助 150,000 2.66% 0.07%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62 人) 2,598,300 46.04% 1.19%
上饶市宇瞳光学有限公司核心技 10.30%
术人员(35 人) 581,000 0.27%
东莞市宇瞳汽车视觉有限公司核 7.34%
心技术人员(13 人) 414,000 0.19%
合计 5,643,300 100.00% 2.5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8个月、30 个月、4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投票权,也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品光、金永红、林炎明、谷晶晶、何敏超、张品章以及张品光之子张嘉豪承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股权激励获授的股票。
3、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售期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售期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40%
售期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4、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张品光、金永红、林炎明、谷晶晶、何敏超、张品章、张嘉豪承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股权激励获授的股票。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对象任职单位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1)激励对象在上市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饶市宇瞳光学有限公司任职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2)激励对象在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宇瞳汽车视觉有限公司任职的,单独适用业绩考核指标,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车载前装镜头销售额不低于 3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车载前装镜头销售额不低于 3,600 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车载前装镜头销售额不低于 11,000 万元
如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宇瞳汽车视觉有限公司分别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激励对象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六个等级。
等级 定义 标准系数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