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1-088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止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品光(董事)、金永红(董事兼总经理)、林炎明(董事)、谷晶晶(董事)、何敏超、张品章以及张品光之子张嘉豪,并承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股权激励获授的股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1月24日定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授予564.33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