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790 深市 宇瞳光学


首页 公告 宇瞳光学: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宇瞳光学: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4

宇瞳光学: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1-086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4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770.12万股调整为705.33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6人调整为21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16.12万股调整为564.33万股,预留部分数量由154万股调整为141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鉴于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及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大观信诚(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大观信诚(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4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