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 A 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70.1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911.9144 万股的 3.5146%。其中,首次授予 616.12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811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预留授予 15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02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 23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权益授予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权益授予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张品光、金永红、林炎明、谷晶晶、何敏超、张品章、张嘉豪承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股权激励获授的股票。
5、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8.39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应调整。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7、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2、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3、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7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17
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3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5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7
第十三章 附则......29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宇瞳光学、公司、本公司 指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股票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本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指南第 5 号》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