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4 证券简称:利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9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章程的原因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审慎考虑,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章程具体内容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与原《公司章程》对比如下:
原章程内容 变更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 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 认购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先股股份,如有)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先股股份,如有)及其变动情况,在就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
公司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分配;
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偿责任。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查
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
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
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
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