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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9-04-29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HuichengEnvironmentalTechnologyCo.,Ltd.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5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  股  意  向  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
                      行不涉及老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5月1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年4月29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文。
一、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新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在本人(或本人的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二)发行人法人股东道博嘉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三)发行人法人股东惠城信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四)发行人法人股东山东省高新投、宜鸿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五)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徐贵山,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副总经理吴聿,惠城信德股东、发行人副总经理谭映临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新功承诺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道博嘉美、惠城信德承诺
    1、所持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

    3、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后,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持有公司股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
    4、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转让价格参考当时市场价,并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5、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为:

  (一)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0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20%。

    2、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20%。

    3、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已实
施一次,则除非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1)(2)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可以不再启动。

  (四)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

    1、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