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6 证券简称:帝尔激光 公告编号:2022-068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0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
反馈记录。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56)。
(三)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57)。
(四)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 90 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6.16 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760 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内容之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92 名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处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5,760 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归属条件成就安排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