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6 证券简称:帝尔激光 公告编号:2021-066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89.82 元/股调整为 89.07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0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
反馈记录。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56)。
(三)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57)。
(四)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披露《2020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 105,800,2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7.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79,350,180.00 元。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89.82 元/股调整为 89.07 元/股。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
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后)=89.82-0.75=89.07 元/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89.82
元/股调整为 89.07 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授予价格以及归属条件成就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及归属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