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 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关于公司拟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 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议案》,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未来发展,符合公司整 体产业发展的战略布局,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 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可持 续发展。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拟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2、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92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归属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归
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3、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三、关于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 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齐绍洲
王永海
吴裕斌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