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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尔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9-04-30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hanDRLaserTechnologyCorp.,Ltd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二路5号

                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光存储园三号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
  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1,653.60万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归公司所
    发行股数    有,实际发行股份数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不低于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东本次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57.71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5月7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6,125,150股

    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9年4月30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文。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股东段晓婷、彭新波、苏州六禾、王烨、张立国、朱双全、徐秀珠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李志刚、段晓婷、彭新波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公司股东武汉速能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触发条件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启动并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启动预案情形”)。

    (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先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将在2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增持方式、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先生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李志刚先生和独立董事)实施稳定股
价方案时,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10%,但不超过100%。

  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增持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归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股东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及此后年度相当于本次未履行承诺金额部分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工资、奖金及津贴等收入归上市公司所有。

  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上述相关承诺。

    2、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仍然出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触发条件时,董事会将在5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持续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回购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回购价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孰高原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承诺,如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回购义务时,本人将代为履行相关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其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作出赔偿。

    3、申报会计师承诺

  申报会计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