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范。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制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业务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性作用。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能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造成的损失。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和平
陈强
李开忠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