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9 证券简称:德方纳米 公告编号:2022-044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
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部分条款,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19,872股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减少19,872元,股份总
数将减少19,872股。综合上述变化,公司的股份总数将由89,226,682股变更为
89,206,810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89,226,682元变更为人民币89,206,810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结合上述注册资本变化情况,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决定对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226,682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9,206,810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3 新增第十二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顺延)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89,226,682 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89,206,810 股,均为
4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5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6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7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四条第一款
8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9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