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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变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德方纳米: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变更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69        证券简称:德方纳米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变更的情况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接到公司董事万远鑫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为更加聚焦于公司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工作,致力于新能源材料领域的研发创新和技术开拓,万远鑫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及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锂动力研究院院长、深圳市德方创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对万远鑫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万远鑫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万远鑫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万远鑫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及建议,董事会同意提名贾利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贾利明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近日接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孔令涌先生、副总经理燕高勇先生
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为投入更多精力于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产业布局及前沿技术探索、产品研发等工作,孔令涌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将继续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和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燕高勇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对燕高勇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燕高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贾利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补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
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因董事万远鑫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出现空缺,董事会同意补选孔令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意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贾利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后,补选贾利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贾利明先生简历

  贾利明,197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任职于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精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苏州美的清洁健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入职公司,曾任公司供应链中心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利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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