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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69 深市 德方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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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7

德方纳米: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69        证券简称:德方纳米        公告编号:2021-060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正航先生的辞职报告,王正航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王正航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王正航先生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原定任期为2020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正航先生持有公司201,901股股份,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23%。王正航先生承诺辞职后将继续履行其在《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王正航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治理、资本运作、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王正航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经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何艳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董事会同意聘任苗少朋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公司董事会本次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何艳艳女士、苗少朋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何艳艳女士及苗少朋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召开前,何艳艳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1号楼10层

    联系电话:0755-26918296

    联系传真:0755-86526585

    电子邮箱:ir@dynanonic.com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7日
附件:

    一、何艳艳女士简历

    何艳艳,女,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
级工程师职称,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7 年至今任职于公司,历任公司总经办主任、总经理助理等,2016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目前,何艳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143,300 股股份,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16%。何艳艳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苗少朋先生简历

    苗少朋,男,199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已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职于中国安科控股有限公司,2015 年 5 月加入公司,任公司证券事务专员。

    截至目前,苗少朋先生持有公司 3,600 股股份。苗少朋先生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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