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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69 深市 德方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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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4-12


股票简称:德方纳米                                  股票代码:300769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DynanonicCo.,Ltd.)

      (深圳市南山区创盛路1号康和盛大楼223-22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二零一九年四月


                    特别提示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德方纳米”)股票将于2019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学文、孔令涌、王允实承诺: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9年10月15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其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吉学文担任公司董事长,孔令涌担任公司董事或(及)总经理,王允实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其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遵守上述承诺前提下,其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2、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唐文华,公司副总经理任诚,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正航、公司副总经理任望保承诺: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9年10月15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其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遵守上述承诺前提下,其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3、公司监事李意能承诺: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遵守上述承诺前提下,其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4、公司股东松禾创投、博汇源、拓邦股份、华创盛创、润得益、华创盛投、周俊玲、何艳艳、李茉、尚伟丽、徐浩、李小飞、远致富海、海宁水平、南山创投、海通开元、无锡TCL、汇博红瑞、何景亮承诺: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在遵守上述承诺前提下,其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5、公司股东润得益的合伙人除孔令涌、任诚、何艳艳、王正航、唐文华、李茉、徐浩、尚伟丽、李意能已出具的以上承诺外,其他合伙人苏红英、王远航、孔令涛、史洪峰、赵学伟、任勇、周水平、袁章铖、赵虎军、陈杰、翟顺莉、金文芳、陈伟、付淑华、唐远、夏萌、杨俊威、孙卫晓、陈玲震、张文鹏、许琳承诺: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

    二、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某一年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3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且履行必要的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及时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则公司应敦促公司实际控制人吉学文、孔令涌、王允实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在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吉学文、孔令涌、王允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同)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4)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实际控制人吉学文、孔令涌、王允实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实际控制人吉学文、孔令涌、王允实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6)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2%,一个年度回购股份总额不超过总股本的5%;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当上述②、③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②项条件的规定。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8)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吉学文、孔令涌、王允实

  (1)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吉学文、孔令涌、王允实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