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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2-20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Shenzhen Dynanonic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创盛路 1 号康和盛大楼 223-22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0,690,000 股,本次公开
发行后公司流通股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且
不进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2,745,652 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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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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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32,055,652 股, 本次发行不超过 10,690,000 股社会公
众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42,745,652 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学文、孔令涌、王允实承诺:自公司在境内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其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
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其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其仍将忠实
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吉学文担任公司董事长,孔令涌担任公司董
事或(及)总经理,王允实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其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其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遵守上
述承诺前提下,其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
行操作。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唐文华,公司副总经理任诚,公司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王正航承诺: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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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
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
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职务
变更、离职等情形下,其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遵守上述承诺前提下,其承诺届时将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公司监事李意能承诺: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遵守上述承诺前提下,其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公司股东深港产学研、博汇源、拓邦股份、华创盛创、润得益、华创盛投、
周俊玲、何艳艳、任望保、李茉、尚伟丽、徐浩、李小飞、远致富海、海宁水平、
南山创投、海通开元、无锡 TCL、汇博红瑞、何景亮承诺:自公司在境内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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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
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在遵
守上述承诺前提下,其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进行操作。
公司股东润得益的合伙人除孔令涌、任诚、何艳艳、王正航、唐文华、李茉、
徐浩、尚伟丽、李意能已出具的以上承诺外,其他合伙人苏红英、王远航、孔令
涛、史洪峰、赵学伟、任勇、周水平、袁章铖、赵虎军、陈杰、翟顺莉、金文芳、
陈伟、付淑华、唐远、夏萌、杨俊威、孙卫晓、陈玲震、张文鹏、许琳承诺:自
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
二、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 当某一年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
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且履行必要
的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及时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并应提前
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则公司应敦促公司实际控
制人吉学文、孔令涌、王允实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2、停止条件
( 1)在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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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 公司、 实际控制人吉学文、 孔令涌、
王允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同)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
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 1)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
(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 3)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 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的董事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 4)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实际控制人吉学文、孔令涌、王允实承诺,出席公司
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 并对公司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