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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0日以公告形
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刊登了定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1年11月4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
卢西村委河西村500号办公楼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立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40,595,00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84.33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2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26,625,07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80.8718%;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969,9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4589%。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3,900,60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3.3457%。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其中出席会议的股东程立力、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昊成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沧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琴、沈兆山就全部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魏凤鸣、张康宁就议案1回避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 53,849,10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5%,反对 50,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2%,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849,10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5%;反对 50,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42%;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 64,834,6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6%,反对 135,36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765,2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9%;反对 135,36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 64,834,6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6%,反对 135,36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765,2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9%;反对 135,36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 64,834,6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6%,反对 135,36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765,2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9%;反对 135,36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同意 64,830,6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5%,反对 139,36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761,2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4%;反对 139,36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同意 64,807,6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1%,反对 162,36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738,2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反对 162,36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