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协助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发展。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资金需求,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三、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事项是综合考虑
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环境、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四、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对比,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以及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需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及公司与程立力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程立力先生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00 万元。鉴于程立力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程立力先生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程立力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条款及签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在制定《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过程中,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志跃 云昌智 徐联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