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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0

立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与公司本次发行预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及资料。

  2、经核查,公司符合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3、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一致认为该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战略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4、发行对象程立力先生符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资格,
公司与发行对象拟签订的《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程立力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立力先生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约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应予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志跃                  云昌智                  徐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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