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1〕020259 号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据发行人回复文件,发行人认为鸡肉消费需求具有明显的年内季节性波动特征,秋冬季消费需求较大。发行人预计 8 月下半月公司商品鸡销售均价将达到约 13 元/千克,初步测算在公司9 月份商品鸡销售均价达到 16 元/千克左右的情况下,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有望实现盈亏平衡。
请发行人结合最新鸡价变化趋势、鸡肉消费情况、鸡肉行业竞争情况、商品鸡养殖成本变动趋势情况,说明截至最新一期鸡价变化趋势与预测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业绩持续亏损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后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