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19-064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4,077,387 股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召
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0 月 30 日,向 2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77,387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17.85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
职位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 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日
票数量(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高层管理人员(7 人) 873,172 19.31% 0.13%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
干(89 人) 3,031,915 67.06% 0.46%
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
员(146 人) 616,000 13.63% 0.09%
合计 4,521,087 100.00% 0.69%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等待期和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1、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及解除限售计划安排如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
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2、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及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计算。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限制性股票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该部分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股票期权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在 2020-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行权系数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19 年 8 月 9 日在公司
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除四名激励对象(罗望成、吴成岩、Sun, Liying、吴子爱)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失效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19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后列入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