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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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博特科”)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实行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
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罗博特科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
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罗博特科/公司 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 制性股票 激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案)》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第一类限制性股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票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票 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授予之日起到激
有效期 指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
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
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权激励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6 号)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业务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三、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
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股权激励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
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
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
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罗博特科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
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
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设立及上市情况
公司系由苏州罗博特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
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而整体变更设立。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完成
了相关变更登记,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573751223F 的《营业执照》。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58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新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8 号)同意,
2019 年 1 月 8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
称为“罗博特科”,证券代码为 300757。
(二)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现持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载明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573751223F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港浪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戴军
注册资本 10,400 万元[注]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设立日期 2011 年 4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4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研发、组装生产、销售:新能源设备、LED 及半导体
领域相关生产设备、制程设备及相关配套自动化设备,
汽车精密零部件领域智能自动化设备;承接自动化专
用设备及智能装备的定制及销售;自产产品相关零部
件的生产及销售;信息技术与软件系统设计、开发、
技术咨询、服务、转让;从事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开发等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2021 年 11 月,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6,279,436 股,公司总股本增至 110,279,436 股、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