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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金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12-27


股票简称:中山金马            股票代码:300756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GOLDENHORSETECHNOLOGYENTERTAINMENTCORPORATIONLIMITED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邓志毅、刘喜旺、李勇及非控股股东杨焯彬、邝展宏、何锐田、李玉成、李仲森、林泽钊、高庆斌、陈朝阳、贾辽川、曾庆远、柯广龙、梁沛强、李伯强、邓国权共17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容锡湛、徐淑娴、吴海康、程伟夫、彭易娇、瞿海松、付娟共7名股东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邓志毅、刘喜旺、李勇、李玉成、李仲森、林泽钊、高庆斌、陈朝阳、贾辽川、曾庆远分别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邓志毅、刘喜旺、李勇以及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泽钊、高庆斌、陈朝阳、贾辽川、曾庆远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志毅、刘喜旺、李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及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本人将对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按本承诺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利,促使其遵守本承诺。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

    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对本人持续具有法律约束力,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终止:(1)发行人终止申请发行股票;(2)发行人发行的股票终止上市;(3)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内容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10%;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且: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和。

  (3)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在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
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包括回购的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