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GOLDEN HORSE TECHNOLOGY ENTERTAIN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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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简况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新股发行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 1,000 万股, 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元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 4,000 万股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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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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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邓志毅、刘喜旺、李勇及非控股股东李玉成、李仲森、林泽钊、高庆斌、陈朝阳、贾辽川、曾庆远、柯广龙、梁沛强、李伯强、邓国权共 14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杨焯彬、邝澄伯、何锐田、容锡湛、徐淑娴、吴海康、程伟夫、王敏慧、方华生、王晋君、彭易娇、瞿海松、付娟共 13 名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邓志毅、刘喜旺、李勇、李玉成、李仲森、林泽钊、高庆斌、陈朝阳、贾辽川、曾庆远分别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邓志毅、刘喜旺、李勇以及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泽钊、高庆斌、陈朝阳、贾辽川、曾庆远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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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 稳定股价的预案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内容如下:“如果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一)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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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资金净额的10%;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③公司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且: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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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①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和。
3、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在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四)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一)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包括回购的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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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增持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四、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500万元)—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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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