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
2023 年 4 月修订
目 录
(一)公司章程......1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1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 ......57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 ......70
(五)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78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83
(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88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93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华致酒行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迪庆藏族自治州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2009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788.8667 万股并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 VatsLiquor ChainStoreManagement Joint Store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中心片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679.8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酒类销售运营管理模式,以全球优质酒品
保真连锁销售为主业,精心打造最受消费者信赖的中国保真酒品连锁销售第一品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酒类、副食品、预包装食品、
茶叶、农副产品、水产品、包装物、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照相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及装饰材料、服装、机械电子的批发与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酒类科技的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酒类拍卖业务、其他经济贸易与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6,500 万股。各发起人股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 占公司设立时总
数(万股) 股本的比例
云南融睿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068.7500 67.08%
李大海 1,612.8750 9.78%
CVWINE INVESTMENT LIMITED 1,437.3563 8.71%
KKR Liquor Investment Holdings S.à.r. l. 1,237.4998 7.50%
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456.0189 2.76%
Pullock Investment Limited(普洛投资有限公 439.9999 2.67%
司)
新远景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47.5001 1.50%
合伙)
合计 16,5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6,798,4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6,798,400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
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