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5.80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12月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80万股
发行股份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20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年12月3日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凝宇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减持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拟减持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智慧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减持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拟减持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3、持股5%以上的股东黑科创投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减持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4、股东张乃之、尹学志、朋众投资、鱼跃科技、国鸿智言、天峰启航、建华创投、爱普投资、缪萌、李小兵、顾德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叶建立、关继峰、孙祖伟、沈琴、王咸荣、李庆、缪飞、袁栋麒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减持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发
行后总股本的2%,拟减持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6、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顾爱军、栾建荣、陈建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制定了《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
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董事会对公司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王凝宇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⑤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单次回购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但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则回购金额以500万元计算。
⑥公司董事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