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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8-11-19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LONGLITECHNOLOGYCO.,LTD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3层、4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816.53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20.87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11月21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266.12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年10月23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一、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新理和吕小霞夫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如果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欣盛杰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
少六个月。

    3、公司股东中投金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公司股东融慧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公司股东金湖众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持有公司67.29%股份的控股股东吴新理之减持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持有公司5%以上的其他股东欣盛杰投资之减持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隆利科技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隆利科技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隆利科技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隆利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隆利科技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隆利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公司持有的隆利科技股份自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8、持有公司5%以上的其他股东中投金盛之减持意向如下:

  (1)在锁定期满后,如果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如下:

  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票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1%: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