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及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事项。
二、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18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182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
权期内按规定行权,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三、关于调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及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事项。
四、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140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14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
权期内按规定行权,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独立董事签字页)
吉争雄 冯运晓
徐炜政(WEIZHENG 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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