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4-095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及其
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 市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
上市,根据相关规定,拟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宁德时 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草案)》。《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 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1、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与新修订的《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深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经中国证券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7,243,733股,于2018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 (以下简称“A股”)217,243,733股,于2018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
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前述 H 股
于【】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440,339.4911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发行的在
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股”;公司
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
为“H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公司
股票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
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
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40,339.4911万 第二十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公
股,均为普通股。 司的总股本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H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外。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议,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企业)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过。
赔偿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以
批准的其他方式。 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其他公司股
式。 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 当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过。 前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会会议决议通过。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提下,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的。 十四条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