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4-00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变更实际控制
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毓群先生及李平先生的通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决定解除双方于2015年10月23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曾毓群先生与李平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曾毓群先生、李平先生变更为曾毓群先生。本次曾毓群先生及李平先生均不涉及股份减持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因共同看好动力电池业务的发展前景,曾毓群先生控制的厦门瑞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瑞庭”)及李平先生控制的宁德永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投资”)于2012年10月共同增资公司前身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有限”)。在公司发展前期,考虑到曾毓群先生作为锂电池行业领军人物,积累了丰富的锂离子电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对锂电池行业有深刻的了解;李平先生具有丰富的投资创业、管理和市场开拓方面经验,积累了广泛的人脉和深厚的行业资源,是可信赖的合作伙伴。在背景互补的情况下,双方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公司动力电池业务的发展,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力和保证经营决策统一。
基于上述背景,曾毓群先生控制的厦门瑞庭和李平先生控制的永佳投资于2013年1月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2015年10月,因永佳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平先生,曾毓群先生和李平先生于2015年10月23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诸方面直接或间接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时保持
一致意见,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如仍有不同意见的,双方同意以曾毓群先生意见为准,该协议自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公司股份之日起终止,不得为双方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该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截至《<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日,曾毓群先生及李平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情形,亦未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后续信息披露中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公司自2018年6月上市以来,经营业绩稳步提升,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亦已逐渐成熟且稳定。为更好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进一步完善公司决策机制,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曾毓群先生和李平先生经友好协商达成合意,于2024年2月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双方确认自《<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不再具有任何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类似安排,双方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终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双方任职及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曾毓群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并通过厦门瑞庭间接持有公司1,024,704,949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即4,399,041,236股,下同)的23.29%、占公司当前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即4,388,673,324股,下同)的23.35%;李平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并直接持有公司201,510,277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58%、占公司当前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4.59%。曾毓群先生及李平先生合计共同控制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7.87%、当前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27.94%,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曾毓群先生及李平先生在公司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亦未发生变化。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曾毓群先生和李平先生分别出具了《承诺函》:
1、双方确认不存在任何分散减持、规避减持承诺及/或规避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减持套现的主观意图,亦无意通过减少相应减持约束而获益;
2、李平先生承诺:自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继续遵守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应遵守的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其将继续与曾毓群先生控制的厦门瑞庭合并计算减持额度,将参照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标准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自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及之后时间,本人作为公司特定股东、副董事长,减持公司股份时都将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则,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曾毓群先生承诺:自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其控制的厦门瑞庭减持公司股份时将继续与李平先生合并计算减持额度;自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及之后时间,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厦门瑞庭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时都将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则,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曾毓群先生、李平先生变更为曾毓群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曾毓群先生通过厦门瑞庭间接持有公司23.29%的股份,其持股比例远高于其余股东,为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其余股东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较为分散,其中第二大股东黄世霖先生持股10.59%、第三大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9.62%(仅作为集合名义账户持股)、第四大股东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6.46%,均与曾毓群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存在较大差距,曾毓群先生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曾毓群先生为公司创始人,在公司成立之初(2011年12月-2013年5月)担
任宁德时代有限执行董事、2017年6月起至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2022年8月起至今一直担任公司总经理,基于其在锂离子电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和对锂电池行业的深刻理解,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曾毓群先生仍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其对公司经营方针、经营决策、日常运营及重大经营管理及人事任命等事项仍具有重大影响。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影响曾毓群先生在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力和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综上所述,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曾毓群先生、李平先生变更为曾毓群先生。
五、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曾毓群先生、李平先生变更为曾毓群先生,但本次实际控制人变动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