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3-079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3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4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3年8月18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五)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调整情况
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部分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
激励资格,公司取消原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0.353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24 名变更为 422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09.3931 万股变更为 1,009.0401 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2023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对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 整及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