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均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存在雇佣关系。
3、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符合《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董事会确定的首次及预留授权日、首次及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权日、授予日的规定。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
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8 日为
首次及预留授权日、首次及预留授予日,向 163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
160.9598 万份股票期权,向 4,483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 261.1360 万股限
制性股票;向 4 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 5.1021 万份股票期权,向 126 名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 29.4769 万股限制性股票。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