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2-053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01 号)批准,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09,756,09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10.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2,988.66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4,487,011.32 万元。2022 年 6 月 21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
4,486,499.98 万元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2 年 6 月 21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22〕第 351C000348 号),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21 日的募集资金到账情
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特指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或公司及负
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开户单位 募集资金
号 投资项目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010100100372538 公司
宁德蕉城支行 福鼎时代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44650001040027881 公司 锂离子电
公司四会市支行 池生产基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010100100372651 福鼎时代新能源科 地项目
宁德蕉城支行 技有限公司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1301011300751892 公司
宁德分行 广东瑞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时代锂离
5 公司肇庆高新区绿色支 44650101040021288 公司 子电池生
行 产项目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广东瑞庆时代新能 期
6 公司肇庆高新区绿色支 44650101040021296 源科技有限公司
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时代
7 宁德蕉城支行 136010100100372894 公司 动力及储
能锂离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 电池研发
8 宁德蕉城支行 136010100100372922 技有限公司 与生产项
目(四期)
宁德蕉城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49987655 公司 时代锂离
公司宁德分行 子动力电
池生产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宁德蕉城时代新能 地项目
10 公司宁德分行 669078906 源科技有限公司 (车里湾
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德时代
11 宁德分行 8111301011500751893 公司 新能源先
进技术研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66688877739 公司 发与应用
福州分行 项目
注:1、福鼎时代锂离子电池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瑞庆时代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为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时代动力及储能锂离子电池研发与生产项目(四期)的实施主体为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时代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目(车里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宁德蕉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根据其内部管理权限设置,由开户行上级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6 月 23 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合计为 4,486,499.98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或公司及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以下单独或合称为“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绿色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称为“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晓峰、张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