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宁德时代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
(一)公司董事会确定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9日,该授权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2021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2021年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以2021年11月19日为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向279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189.8250万份股票期权,向4,208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185.02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
(一)公司董事会确定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权日、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9日,该授权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2021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2021年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以2021年11月19日为预留授权日、预留授予日,向71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51.3800万份股票期权,向46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2.894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薛祖云 洪波 蔡秀玲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