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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2020-09-10

宁德时代: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证券代码:30075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 年 9 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股权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8
 (一)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8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10
 (三)结论性意见 ......10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宁德时代:指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员工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章程》:《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元: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宁德时代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对宁德时代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宁德时代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1、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系统公示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示的时限内 ,
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 年 7 月 23 日,
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意见。

    6、2018 年 9 月 18 日,公司完成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向 1,6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58.04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
期为 2018 年 9 月 19 日。

    7、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基于前述审议通过的议案,公司拟对 2018 年激励计划中的 4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7.2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2019 年 7 月 10 日,公
司就上述事项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8、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8 年激励计划中的 2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251,780 股限制性股票;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8 年激励计划中的 8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607,14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基于前述审议通过的议案,公司拟对 2018 年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58,920 股进行回购注销。

    11、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12、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宁德时代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中层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核心骨干员工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中层管理人员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核心骨干员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0年9月18日届满。

    2、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宁德时代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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