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9 证券简称:顶固集创 公告编号:2020-032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3 月 4 日,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
市公司”或 “顶固集创”)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规定,本次方案调整构成对重组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
一、方案调整的内容
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重组相关议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苏祺云、蒋念根、徐海清、李广顺、深圳市建信远致投贷联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领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深圳市凯迪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仕”或“标的公司”)96.2963%股权,同时向其他不超过 5名特定投资者(或按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数量的规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8,000 万元(简称“本次重组”或“本
次交易”)。2020 年 2 月 3 日,本次重组相关议案业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
自本次重组草案披露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的各项工作。考虑到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态势,可能对标的公司 2020 年生产及销售产生短
期影响,本次重组相关方拟对本次重组方案中补偿缓冲期安排进行调整;此外,
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20 修正)》,本次重组相关方拟依据该暂行办法对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作出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补偿缓冲期安排的调整
1、调整前
若标的公司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大于或等于2020年度承诺净利润的 90%,则不触发当期补偿义务,若 2020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小于 2020 年度承诺净利润的 90%,则按《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由补偿义务人进行相应补偿;若 2020 年度、2021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大于或等于 2020 年度、2021 年度累计承诺利润的 90%,则不触发当期业绩补偿,若 2020 年度、2021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小于 2020 年度、2021 年度累计承诺利润的 90%,则按《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计算当期补偿金额并由补偿义务人进行相应补偿;若 2020 年度、2021年度、2022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小于 2020 年度、2021年度、2022 年度累计承诺利润的 100%,则按《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计算当期补偿金额并由补偿义务人进行相应补偿。已履行的业绩补偿行为不可撤销。
补偿缓冲期的具体安排如下:
累计实现业绩占累计承诺业绩的比例
考核期间
小于 90% 大于等于 90%但小于 100% 大于等于 100%
第一年(2020 年) 应当补偿 无需补偿 无需补偿
第二年(2021 年) 应当补偿 无需补偿 无需补偿
第三年(2022 年) 应当补偿 无需补偿
2、调整后
若标的公司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大于或等于2020年度承诺净利润的 70%,则不触发当期补偿义务,若 2020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小于 2020 年度承诺净利润的 70%,则按《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由补偿义务人进行相应补偿;若 2020 年度、2021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大于或等于 2020 年度、2021 年度累计承诺利润的 90%,则不触发当期业绩补偿,若 2020 年度、2021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小于 2020 年度、2021 年度累计承诺利润的 90%,则按《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计算当期补偿金额并由补偿义务人进行相应补偿;若 2020 年度、2021年度、2022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小于 2020 年度、2021年度、2022 年度累计承诺利润的 100%,则按《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计算当期补偿金额并由补偿义务人进行相应补偿。已履行的业绩补偿行为不可撤销。
补偿缓冲期的具体安排如下:
累计实现业绩占累 计承诺业绩的比例
考核期间 小于 70% 大于等于 70% 大于等于 90%但小于 大于等于 100%
但小于 90% 100%
第一年(2020 年) 应当补偿 无需补偿 无需补偿 无需补偿
第二年(2021 年) 应当补偿 无需补偿 无需补偿
第三年(2022 年) 应当补偿 无需补偿
(二)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的调整
1、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1)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前首日。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此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或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前
首日。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修正)》的有关规定,
此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发行数量
(1)调整前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特定对象(或按照届时适用的法
律法规对发行对象数量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8,000 万元,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
假设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全部以 13.66 元/股发行价格进行测算,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7,818,448 股。
最终发行数量将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顶固集创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顶固集创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后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38,000 万元,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
假设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全部以 13.66 元/股发行价格进行测算,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7,818,448 股。
最终发行数量将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根
据申购报价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顶固集创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顶固集创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
①调整前
配套融资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配套融资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或按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对限售期的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锁定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调整后
配套融资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配套融资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锁定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 2 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