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5-017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正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8 人,持有股份 247,271,90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7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 人,持有股份 241,949,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3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4 人,持有股份 5,321,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6 人,代表股份5,347,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5,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4 人,代表股份 5,321,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2%。
2.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锐科激光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838,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2%;反对1,376,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7%;弃权57,1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13,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861%;反对1,376,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55%;弃权57,1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系本议案中的武汉锐晶激光芯片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光谷航天三江激光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公司190,935,612 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4,901,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32%;反对1,350,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2%;弃权84,2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12,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669%;反对1,350,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67%;弃权84,2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2024年度考核结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57,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5%;反对1,378,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6%;弃权135,5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32,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772%;反对1,378,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70%;弃权135,5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2024年度核定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641,6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7%;反对1,464,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1%;弃权166,0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716,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114%;反对1,464,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824%;弃权166,0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公司第四届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64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22%;反对1,448,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9%;弃权177,8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720,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789%;反对1,448,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56%;弃权177,8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55%。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第四届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618,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13%;反对1,448,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8%;弃权204,9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93,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747%;反对1,448,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19%;弃权204,9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3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中的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公司190,935,612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4,434,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35%;反对1,790,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1%;弃权111,1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44,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252%;反对1,790,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954%;弃权111,1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合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中的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公司190,935,612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4,429,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45%;反对1,795,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5%;弃权111,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39,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306%;反对1,795,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40%;弃权111,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锦屏律师、伍艳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