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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7

锐科激光: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1-044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1 年 8 月 17 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4,320,000 股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21 年 8 月 17 日,向 335 名激励对象
授予 4,32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2.96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概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35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其中公司子公司国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国神光电科技(嘉兴)有限公司除外)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研发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24 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3%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33%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        34%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25.00%;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00%,且上述两项指标
                    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公司 2022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公司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26.00%;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6.00%,且上述两项指标
                    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公司 2023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公司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 27.00%;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7.00%,且上述两项指标
                    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公司 2024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注:

  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核算依据;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
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样本。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回购价格为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解除限售系数          100%          100%          6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系数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如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则解除限售系数为 100%;若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则解除限售系数为 60%;若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则解除限售系数为 0%,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及管理内容依据《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并披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武汉锐科光
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92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锐科激光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4、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6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止。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5、2021 年 6 月 29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
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长期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长期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和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28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8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及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授予数量由 288.00 万股调整为 432.00 万股,授予价格由 49.54 元/股调整为 32.96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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